保險合同的特點是:
(壹)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賠償主要體現在被保險人必須支付相應的價款,即保險費,才能獲得保險風險保障;為了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2)保險合同是保證合同。
保險合同的保護主要是指壹旦保險合同雙方達成協議,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在協議生效之日至保險合同終止的整個期間內受到保險人的保護。
(3)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向合同。
保險合同的雙重性與壹般的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賠償義務,所以是附條件的雙務合同。
(4)保險合同是壹種附合合同。
呼應合同是指合同內容壹般不是由雙方協商擬定,而是由壹方事先擬定,並打印格式條款供另壹方選擇,另壹方只能做出取或舍的決定,而無權擬定合同條款。
(5)保險合同是壹種幸運合同。
合同是簽訂時效力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壹方不壹定履行付款義務,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付款義務。
(六)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以合同雙方的誠信為基礎。
2.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保險合同的分類有:
(壹)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根據合同的性質,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責任僅限於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不超過保險金額。
人身保險中的各種財產保險合同和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2.給付型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當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金額給付。
各種人身保險合同都屬於給付保險合同。
(2)固定價值保險合同和非固定價值保險合同。
在各種財產保險中,保險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非定值保險合同。
1.固定價值保險合同: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字畫、古玩等財產保險合同)
2.不確定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事先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而只約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最高賠償金額的保險合同。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采取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3)單壹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和壹切風險合同。
根據風險責任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壹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和全險合同。
1.單壹風險合同:只承保壹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2.綜合風險合同:涵蓋兩種以上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3.壹切險合同: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合同中所列的所有風險,但不包括未承保的風險。
(四)全額保險合同、不足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價值的比較,保險合同可以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全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保險合同不足: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五)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標的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相關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和信用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六)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護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保險人為了將其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的標的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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