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坐飛機出境的物品如下:
1、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品。包括: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等等。煙火制品有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2、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3、各種烈性毒藥和毒品。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4、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5、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但是符合國家規定的CD是可以攜帶的,有數量限制。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乘坐國內航班旅客攜帶液態物品。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攜帶打火機和火柴。民航局曾計劃在2008年12月20日放松上述兩項限制,但後來暫緩執行。
7、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還有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也不能攜帶出境。
擴展資料
有關航空條例
第二十八條 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工作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
接送旅客的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候機隔離區。
第二十九條 外交郵袋免予安全檢查。外交信使及其隨身攜帶的其他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但是,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空運的貨物必須經過安全檢查或者對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貨物托運人不得偽報品名托運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
第三十壹條 航空郵件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發現可疑郵件時,安全檢查部門應當會同郵政部門開包查驗處理。
第三十二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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