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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稅征收標準歷史變遷

利息稅的歷次調整

1、1950年建國伊始,我國就開征過利息稅,稅率5%。在1959年中國人民銀行調低利率後,國家隨即停征利息稅

2、1980年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3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再次把利息稅列為應稅項目,但是針對當時個人儲蓄存款數額較小,物資供應比較緊張的情況,隨後對儲蓄利息所得稅做出免稅的規定。

3、1999年國務院決定自1999年11月1日恢復征收利息稅,稅率20%。

4、2007年7月20日國務院做出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稅率有20%調整為5%

5、2008年國務院決定從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利息稅。

擴展資料

作用

壹、通過稅收影響居民的收入水平,調節財富不均和貧富差距。

二、通過實際利率變化影響居民儲蓄。

三、促進居民儲蓄向投資領域轉移。

通過降低私人投資的機會成本,推動私人投資的增加,形成社會投資持久的增長機制。

四、抑制儲蓄增長、擴大消費支出。

五、增加財政收入。

利息稅作為財政的壹個穩定收入來源,每年的規模不斷增加。2006年利息稅總額達到459億元,約占稅收總收入的1.2%。

在征收利息稅的初期,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增幅確實出現了明顯下降的趨勢,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大幅上漲,居民消費也開始出現活躍的局面。

百度百科-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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