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剃須刀,可以隨身攜帶乘坐飛機,刀片式剃須刀不能隨身攜帶,可以辦理托運。
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
壹、槍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夠發射彈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並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壹)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
(二)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註射槍;
(三)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以及各類非法制造的槍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
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壹)彈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二)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三)煙火制品,如煙花爆竹、煙餅、黃煙、禮花彈;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壹)管制刀具,如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或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二)軍警械具,如警棍、警用電擊器、軍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噴射器;
(三)其他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險物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主要包括:
(壹)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二)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
(三)遇濕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四)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制品;
(五)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六)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
(八)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壹)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煙器、鎂棒(打火石);
(三)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四)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的酒精飲料;
(五)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運輸的物品。
七、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等,以及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乘機條件
“有效身份證件”指旅客購票和乘機時必須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文職幹部或離退休幹部證明,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學生證、戶口簿等證件。
大致可歸納為四大類:居民身份證件、軍人類證件、護照類證件和其它可以乘機的有效證件。
(壹)居民類身份證件
國內大陸地區的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軍人類證件
軍官證、武警軍官證、士兵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軍隊職工證、學員證。
(三)護照類證件
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中華人民***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外交官證、領事官證、海員證等。
(四)其它可以乘機的有效證件,包括:
1.本屆全國人大代表證、全國政協委員證;
2.出席全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工、青、婦代表會和勞模會的代表,憑所屬縣、團級(含)以上黨政軍主管部門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
3.旅客的居民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以外被盜或丟失的,憑發案、報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
4.年齡已高的老人(按法定退休年齡掌握),憑接待單位、本人原工作單位或子女、配偶工作單位(必須是縣、團級〔含〕以上工作單位)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
5.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憑學生證、戶口簿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等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