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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條約》與《馬關條約》政治主張的本質區別。

《北京條約》和《馬關條約》除了割讓土地賠償之外,在政治主張上的主要區別如下:

《北京條約》增加了壹項條款,允許外國商人招募漢族人作為廉價勞動力到國外工作,這標誌著西方列強對廉價勞動力的渴求。

《馬關條約》增加了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投資設廠的條款,標誌著帝國主義列強需要向中國輸出資本,隨後列強掀起瓜分中國的狂潮。

簽署這兩項條約的時間和背景的不同導致了這壹本質區別:

《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後,中國清政府分別與英法俄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中英北京條約》(擴展條約)相關條款:

第5款第1項。戊午年(鹹豐八年,1858)換約。

後來,大清皇帝答應在同壹天指示各省督撫大臣,與英國人民訂立契約,不管他們是單身還是願意帶著家人壹起去通商口岸,從英國船只上下船。各省官員為保存上段所述華工之意,也宜與英國欽差大臣因地制宜,制定章程。

《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光緒二十壹年四月1895和六月17在日本下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馬關條約》或《日清和約》。

相關條款是第6款第1條和第4條:

第壹,看到今天中國已經開放商埠,應該允許其設立新的地方,確立為商埠;使日本臣民能訪問海外華人,從事商業工藝生產。所有增加的港口應按照海口、開港商人或內陸城鎮的章程辦理;妳也應該享受妳應得的所有優勢和利益。

第四,允許日本臣民在中國的通商口岸和城市從事各種工藝制造;各種機器可以隨意發貨進口,只交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的壹切貨物,在大陸的運輸稅、雜稅、票據的利益和在大陸倉庫的保管,壹律按日本臣民輸入中國的貨物處理;去掉優惠案例也是壹樣的。以後,如因上述情況而有任何讓步,則應增加章程,該章程應包括在本款所指的航行和貿易條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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