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內法的角度來說,這個案例的關鍵點在於“Jane is obliged to inform the customers of such new arrangement prior to any transaction.”就是和Simon先生交易的時候,Jane是否已經提前告訴了他這個信息,如果告訴了,那麽
Oldasnew先生是可以向Simon先生追要相應的財物的。如果Jane沒有告訴,那麽Simon先生可以認為她是有權的,Jane女士構成表見代理,Simon先生是為善意第三人,不承擔返換財物的義務,Oldasnew先生只能向Jane女士追償。
另外,如果這個案例妳原封不動的抄上來的話,壹個細節,提到這次交易發生在31st September,2009,壹個根本不存在的時間,所以交易根本就沒有發生,僅僅回答Impossible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