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徽宗趙佶,宋欽宗趙桓。
宰相如:蔡京 吳敏 唐恪 章惇 曾布 何執中 張商英 鄭居中 王黼 白時中 李邦彥 張邦昌 余深 何栗 張邦昌
其他大臣如嶽飛 蔡卞 蔡攸(蔡京之子) 蔡懋 王安中 童貫 高俅 梁師成 張叔夜 種師道 薛昂 鄧洵武 李植 張確 趙伯臻 錢蓋 錢景臻 劉宗元 劉敷 劉敏 張楙 王舜臣 朱孝孫 錢忱 張孝純 陳過庭 鄧州 胡直孺 王雲副 陳過庭 孫傅 郭京 李回 霍安國 耿南仲 曹輔 梅執禮 陳知質 程振 安扶 唐恪 徐揆 蔣宣 李福 朱勔
這些人都是地主啊。
北宋初年,壹般大地主占田幾十頃,如果占有田地數百頃,已是少見的現象。仁宗時,官員占田限三十頃,反映出實際狀況超過了此數。北宋末年,朱勔每年收租十萬石。朱勔死時,抄沒全家田產,到達三十萬畝。朱勔是有名的廣置田產的貪官。收租十萬石,在當時是駭人聽聞的。但是,宋朝南遷後,皇帝、貴族、文官、武將、地主、商人掀起了兼並土地的狂潮。大地主收租十萬已不再是罕見的現象。溧水縣石臼、固城湖中有圩田約十萬畝,綿亙八十四裏,號永豐圩。起初是官府所有,百姓承佃。後來宋朝把永豐圩賜給蔡京,又賜給韓世忠,以後又給秦檜。他們壹次得賜田即多達十萬畝,想見占地數量的龐大。秦檜在金陵“田業甚富”,見於記載的有永寧莊、荊山莊等等。秦檜的後人,據說“家道”“衰落”,“生產亦薄”,但每年還有租米十萬石的剝削收入。秦檜壹黨的武將張俊,喜殖田產,罷將家居後,每年仍收入租米六十萬斛。如以壹般田租每畝不足壹斛計算,即占田六、七十萬畝。壹壹五壹年,高宗到張俊家,張俊接駕供宴,進奉上等酒食果子等***幾百種。又進獻多種寶器,內有金器壹千兩,珠子六萬九千余顆,瑪瑙碗二十件,各種精細玉器四十余件,綾羅錦綿等壹千匹,另有名貴的古玩書畫多種。家居收租的張俊,豪華奢侈,超過了北宋以至唐朝的貴族。秦檜、張俊等官僚,都占有幾十萬畝良田,他們在政治上主張投降妥協,茍安江南,正是反映了那些兼並了大片土地的大地主們的利益。
宋朝地主階級兼並成風,在政治上主張革新、主張抗戰的官員,也都占有大批田產。王安石晚年在江寧府半山買田。王安石子王珪婦蕭氏,舍給半山報寧寺的莊田,即有壹千畝。韓侂胄被害後,朝廷沒收韓侂胄、陳自強、蘇師旦及其他主戰官員的田產歸官,每年***收租米七十多萬斛。南宋抗金將領中,占田最少的是嶽飛。嶽飛被害後,被沒收的家產有田地壹千多畝。這和投降派張俊占田六、七十萬畝相比,自然是為數甚少。但廣大農民,貧無立錐之地,嶽飛占有田地千畝,也還是不算小的地主。這裏也反映出,南宋官員兼並土地已是多麽普遍。
北宋朝廷直接控制的官田,只有很少的數量。據壹壹七四年的紀錄,南宋的官田,包括職田、學田、戶絕田、荒田等在內,總***有兩千萬畝。這個數字相當北宋官田的三倍,但在大地主壹戶可占田百萬畝的情況下,官田並沒有什麽重要意義。壹二四八年,理宗命同簽書樞密院事史宅之設立田事所,在浙西路括“公田”。州縣鄉鎮設局,檢括圩田、湖蕩田等作“公田”即官田。括田也涉及到戶絕田和廢棄寺廟的田產。理宗、史宅之企圖用這樣的辦法來擴大官田,同兼並土地的大地主作競爭。但田事所隨即遭到浙西壹路地主們的反對,沒有多久即行停罷。大地主兼並土地,依然繼續。
宋代的職役,被普遍視為壹種沈重的經濟負擔。按宋朝政府的規定,官戶也在壹定範圍內免差役:“若夫品官之田,則有限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壹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十頃,九品五頃)。封贈官子孫差役,亦同編戶(謂父母生前無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贈者)。凡非泛及七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侄子孫,原自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身亡,子孫並同編戶。太學生及得解及經省試者,雖無限田,許募人充役。”即使是官僚地主的上層——品官之家,也不是可以壹概免差役,也有田地數量和身份高低之類的嚴格限制。然而,法令規定並不能完全等同於實際情況,二者之間相距甚遠。乾興元年十二月“上封者言”中就曾提到:“且以三千戶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約千戶。官員、形勢、衙前將吏不帝壹二百戶,並免差遣。”
在四川嘉州,“王蒙正姻明肅太後家,侵民田幾至百家,有訴者,更數獄,無敢直其事。”“(呂)惠卿之舅臨簿鄭膺,始寄居秀州華亭縣,以惠卿之故,壹路監司如王庭老之輩皆卑下之,而招弄權勢,不復可數,至奪鹽亭戶百姓之地以為田。”天章閣待制、提舉洪州玉隆萬壽宮曾考蘊,在池州“幹擾州縣,侵奪民田”。宋徽宗時的“六賊”之壹朱勔,“田產跨連郡縣,歲收租課十余萬石,甲第名園,幾半吳郡,皆奪士庶而有之。守令為用,莫敢誰何。”朱勔掠奪的對象,已不限於普通百姓。宋高宗時,王歷“寓居撫州,恃秦檜之勢,淩奪百姓田宅,甚於盜寇,江西人苦之。”有身份有地位的官僚地主們,還把魔爪伸向國有土地。“贍士公田,多為形勢之戶侵占請佃,逐年課利人於私家,以致士子常患饔廩不給。”宋孝宗乾道元年三月,“戶部言:浙西所管營田官莊,***壹百五十九萬余畝,內有未承佃六十七萬余畝。緣上件田產,皆系肥饒,多是州縣公吏與形勢之家通同管占,不行輸納租課。”朱熹說:“今來根刷諸司沒官、戶絕等田產,並新漲海、塗溪、漲淤成田地等,多是豪勢等第並官戶、公吏等人,不曾經官請佃,擅收侵占。”。”宋神宗時,呂升卿兄弟曾“居喪潤州,嘗令嘩亭知縣張若濟置買土田。若濟遂因此貸部民朱庠、衛公佐、吳延亮、盧及遠、押司錄事王利用等錢四千余貫,強買民田。”據劉安世揭露:章惇用他兒子的名義,將蘇州昆山縣“朱迎等不願出賣田產,逼脅逐人須令供下願賣文狀,並從賤價強買人己。”⑾南宋時,關於官員“強買民田”的記載也不少。⑿他們究竟怎樣強迫,如何逼脅,陸遊之子陸子通的作法可謂壹個典型事例:他“以福賢鄉圍田六千余畝獻時相史衛王。王以十千壹畝酬之。子通追田主索田契,約以壹千壹畝。民眾相率投詞相府。訴既不行,子通會合巡尉,持兵追捕,焚其室廬。眾遂群起抵拒,殺傷數十人……遂各就擒,悉置囹圄,灌以尿糞,逼寫獻契,而壹金不酬。”不僅強買民田,也“強買官田”。宋代官僚地主在兼並土地時,仗勢強買的情況是很嚴重的。由於他們披上買賣的外衣,比前述的恃勢霸占行為更有欺騙性,因而更不易被公諸於世。強買的本質在於賤價、壓價,而“賤價強買”與恃勢霸占只有壹步之遙,陸子通的所作所為便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