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市金融辦的授權,履行股權交易市場(包括但不限於上市企業、中介服務機構、投資者等市場參與者)的自律管理職能;
(二)建立、維護和完善與股權、債權等權益類產品私募和轉讓相關的技術系統和設施;
(三)制定和修訂股權、債權等權益類產品私募和轉讓相關的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四)為各類中小企業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企業上市、股權托管、登記、質押、認證(見)、過戶、融資、結算、轉讓、信息披露、配股、增資擴股等場所、設施和咨詢服務;
(五)為投資者提供各種非標準化產品交易、結算等金融服務;
(六)為企業提供資產重組、投融資、並購重組、拍賣破產、企業改制、資本運營等咨詢服務。;
(七)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融資、委托投資、項目投資和投資管理服務;
(八)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培訓、咨詢、評級、財務咨詢等服務;
(九)管理和發布市場信息;
(十)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儲備上市或掛牌企業資源,協助落實地方政府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助落實地方政府支持企業上市發展的政策措施,為監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提供政策參考;
(十壹)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開展投資者教育;
(十二)提供持續穩定的交易環境,應對突發事件;
(十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