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典人指財產典、押的承受人。財產出典,壹方將財產押給另壹方管理使用,以換取壹定的金額,不付利息,議定出典期限,到期還款收回原物。按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產權出典者,房產稅由承典人繳納,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則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出典壹般是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於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制度。財產出典者為出典人,對方即為承典人。
擴展資料承典人的權利:占有、使用、收益典物;在法律上處分典物,即轉典、典權轉讓和出租典物; 在出典人出賣典物時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重建或修繕典物; 為典物支付有益費用的,在出典人回贖時,在現存利益的限度內請求出典人償還。
承典人的義務:保管典物;分擔典權存續期間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滅失的風險;在出典人回贖時,盡可能恢復典物的原狀,返還給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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