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5月,國務院《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的通知》規定:“珍貴歷史文物不準出口,壹般歷史文物出口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少量歷史文物出口須經國家文物局批準”。
經鑒定核實後準予出境的文物,出境時由海關統壹監管。攜帶文物出境的,應當遵守海關的規定,主動向海關申報,出示文物和文物部門出具的準許出境的證明,接受海關檢查。凡逃避海關檢查,偽造、變造、更換文物出境證件,隱匿文物,走私文物的,根據不同性質和情節,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擴展數據:
物業管理以1949為主要標準線,采取禁止珍貴(或重要)文物出境,限制壹般文物出境的政策。禁止出境的文物是指符合國家規定的博物館藏品三級以上的珍貴文物和會產生不良政治影響的文物。包括:
(壹)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生產、制作或者出版的具有壹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和圖書;
②1949以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產生的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獻、藝術創作和原始手稿,以及文物、圖書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歪曲、醜化中國人民或者有不良政治影響的;
具有壹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較為珍貴的外國文物圖書。上述珍貴或重要文物禁止出境,但經國家文物局特批或按有關規定報國家體育學院審批的除外。
百度百科-文物出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