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航空公司對航空行李禁止攜帶和托運規定如下:
壹、危險品(包括但不限於):
(1)爆炸品;
(2)氣體,包括易燃和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易燃物質;
(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6)毒性物質和傳染性物質;
(7)放射性物質;
(8)腐蝕性物質;
(9)雜項危險品。
二、 槍支、彈藥、軍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
(1) 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 民用槍:氣槍、麻醉註射槍等;
(3) 其它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 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 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
(6)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 管制刀具
(1) 指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符合本條件8.1.3.1除外;
(2) 中國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旅客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刀具,只適用於始發站和終點站均在民族自治地區內的航班作為托運行李運輸,且不得帶入客艙。
四、其它物品
(1) 重量、體積、包裝、形狀或性質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2) 活體動物:野生動物或/和具有形體怪異或具有易於傷人等特征的動物,如蛇等;
(3) 帶有明顯異味的鮮活易腐物品,如榴蓮等;
(4) 容易汙損飛機的物品;
(5) 磁性物質;
(6) 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它類似性質的物質;
(7) 國家法律、法規和東航規定不適宜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五、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運行李中夾帶或放置貨幣、流通票證、有價證券、匯票、易碎或易損物品、易腐物品,珠寶、貴重金屬及其制品、金銀制品、古玩字畫、絕版視頻、絕版印刷品或手稿、樣品或其它貴重物品、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信袋、旅行證件、電腦及配件、個人通訊設備及配件、個人電子數碼設備及配件等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以及個人需要定時服用的處方藥。
六、限制運輸的物品
1、 管制刀具以外的鈍器、利器和類似的物品可以作為托運行李運輸,但包裝要適當;上述物品不得帶入客艙。
2、旅行途中所需的藥品或化裝品,如含酒精的藥劑,潤發劑和香水。
3、 放在易腐物品內的幹冰。
4、 含有酒精的飲料。
5、玩具槍須作為托運行李運輸,不得帶入客艙。
6、 精密儀器、電器、金屬、批量物件等類物品,應作為貨物托運,此類物品的重量不計入免費行李額內。
7、 每位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總量相加不超1公升。
8、 旅客旅行中使用的電動輪椅。
9、 服務犬。包括:輔助犬、導盲犬、助聽犬。
10、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槍支和彈藥,托運武器單位必須提供其公司認可證明及省級公安機關出具的槍支運輸許可證,作為托運行李運輸,不得作為自理行李或隨身物品帶入客艙。槍支必須卸下子彈和扣上保險並妥善包裝,彈藥的運輸按危險物品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11 、大型樂器等不適宜在航空器貨艙內運輸,且重量、體積超過非托運行李的限制規定的物品,可單獨付費帶入客艙占座,由旅客自行保管,並獨自承擔保管責任。
12 、鋰電池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