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文物保護的紅色文化遺存,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遺存,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尤其是井岡山鬥爭時期,中國***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革命活動所形成的,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舊址、遺址、遺跡、實物和紀念設施。包括:
(壹)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
(三)重要事件、重要戰鬥的遺址、遺跡;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五)反映革命歷史、革命精神的場所、史跡、重要文獻資料和代表性實物,以及紀念碑(塔、堂)等紀念建(構)築物;
(六)其他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舊址、遺址、遺跡、文獻資料、紀念設施和實物等。第四條 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應當堅持核實認定、修復搶救、依法管理、科學利用、傳承弘揚的原則,最大限度保持和呈
現紅色文化遺存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工作,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信息***享、聯席會議、聯動執法等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的需要,設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專項資金。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
宣傳、統戰、黨史、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退役軍人事務、教體、消防救援、氣象、檔案、地方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遺存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文化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黨史研究、地方誌、文物保護、城鄉規劃、教育、文化傳播、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的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有關事項決策提供咨詢、論證、評審意見。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宣傳教育,開展主題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紅色文化遺存的意識,推動革命文化傳承與傳播。第十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紅色文化遺存的義務,有權檢舉和制止損毀紅色文化遺存的行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有關部門提供紅色文化遺存線索。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助、捐贈、誌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和傳承利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調查認定第十壹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實施名錄管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文化遺存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對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應當附上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遺存,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認定或者申報相應級別的文物。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紅色文化遺存普查和專項調查,建立紅色文化遺存資源數據庫,做好紅色文化遺存相關的文字、數據、圖片、視頻等資料的記錄、整理、建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