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郊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
工商、稅務、物價、財政、國資、建設、公安、金融等部門應按職權履行職責,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四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房地產交易活動必須在依法設立的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並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
當事人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時,必須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並按規定繳納稅費。第六條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應當履行職責,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揭發其違法行為。第二章房地產轉讓第七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
(壹)買賣不動產;
(二)贈與、繼承或者分析不動產;
(三)以房地產價格與他人設立企業法人的;
(四)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共同開發經營房地產的;
(五)企業的收購、兼並、合並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
(六)以不動產清償債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沒有合法的權屬證書;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六)預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七)房屋未到期的;
(八)依法公告拆遷範圍內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的房地產,屬於在建安居工程的,必須完成開發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必須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第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國務院規定,不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由出讓人將土地收益上繳國家財政或者作其他處理。第十壹條房地產權利人轉讓* * *所有的房地產時,應當征得其他* * *權利人的書面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人有優先受讓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地產,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抵押房地產時,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第十二條房地產拍賣必須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組織,由其委托的拍賣機構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房地產拍賣。第十三條預售商品房,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預售商品房應當在房地產市場上市。
商品房預售應當將預售合同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