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第六條經營者在購買、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中的價格壟斷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價格欺詐:
(1)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明碼標價的商品與實際不符,或者以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二)在同壹時間同壹交易場所對同壹商品或者服務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以高價結算;(3)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誘使他人與其進行交易;(4)標明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優惠價等。表示沒有依據或比較;(五)降價銷售標明折扣的商品或者服務,折扣幅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六)銷售、加工商品,(七)以價外贈送方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不如實標明贈送商品的名稱、數量,或者贈送的商品為偽劣商品的;(八)購買、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附加價格條件時,未標明或者模糊標明附加條件的;(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