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來說幾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的固定資產主要劃分為三大類:壹是房屋建築物(包括地下的各種水、電、氣管道設施、廠區道路、綠化工程等);二是機器設備;三是運輸起重設備,包括各種汽車、叉車、挖掘機、裝載機、起重設備,電器設備、電子設備還有大型的辦公家私用品等。國家稅法對上述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也做了明確的規定:房屋建築物使用年限為20年;機器折本為10年;運輸起重設備、電子設備等為5年。這樣規定是讓各類企業依據統壹的標準采用使用年限法(也叫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還規定除了三資企業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原值要在購進原值的基礎上扣除10%的殘值,其他企業按5%扣除。我看到妳在題中所列舉的東西,無論辦公樓的帳務處理如何,這些東西我不贊成進固定資產,應該按照低值易耗品進行會計處理。因為燈具、地毯、電線等,本身的使用年限不長,把它列為固定資產有點違反制度。如果按照低值易耗品處理,就要采用壹次攤銷法和五五攤銷法進行會計處理,那麽妳索取到的專用發票還可以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和樂而不為呢。相信我的回答對妳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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