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和建築物房屋和建築物,是指產權屬於本企業的所有房屋和建築物,包括辦公室樓、會堂、宿舍、食堂、車庫、倉庫、油庫、檔案館、活動室、鍋爐房、煙囪、水塔、水井、圍墻等及其附屬的水、電、煤氣、取暖、衛生等設施。
附屬企業如招待所、賓館、車隊、醫院、幼兒園、商店等房屋和建築物,產權是企業的。
2、壹般辦公設備壹般辦公設備,指企業常用的辦公與事務方面的設備,如辦公桌、椅、凳、櫥、架、沙發、取暖和降溫設備、會議室設備、家具用具等。
壹般設備屬於通用的,被服裝具、飲具炊具、裝飾品等也列為壹般設備類之內。
3、專用設備專用設備,是指屬於企業所有專門用於某項工作的設備。
包括:文體活動設備,錄音錄像設備、放映攝像設備、打字電傳設備、電話電報通信設備、舞臺與燈光設備、檔案館的專用設備,以及辦公現代化微電腦設備等。
4、文物和陳列品文物和陳列品,是指博物館、展覽館等文化事業單位的各種文物和陳列品。
例如,古玩、字畫、紀念物品等。
有些企業後勤部門內部設有展覽室、陳列室,凡有上述物品的也屬於文物和陳列品。
5、圖書圖書,是指專業圖書館、文化館的圖書和單位的業務書籍。
企業內部的圖書資料室、檔案館所有的各種圖書,包括政治、業務、文藝等書籍,均屬國家財產。
6、運輸設備運輸設備,是指後勤部門使用的各種交通運輸工具,包括轎車、吉普、摩托車、面包車、客車、輪船、運輸汽車、三輪卡車、人力拖車、板車、自行車和小輪車等。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綜上所述,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