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
2.不符合明確采用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3.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檢測不合格的;
5.該產品維修兩次後無法正常使用。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銷售商品“包退、包換、包修”的簡稱。是指在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的壹定時期內,賣方對買方購買的商品負責的壹種信用擔保方式。
三包政策對不是由於用戶使用和存放不當,而是由於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故障提供這項服務。
為進壹步落實和規範“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後,壹些部門相繼出臺了壹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範圍和期限等要求,更具可操作性,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但也必須承認,壹些補充措施確實存在先天缺陷,導致消費者權益持續受損的後果。如1995發布的《關於修理、更換、退貨部分商品責任的規定》中,“舊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收取折舊費”等條款就屬於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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