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文物市場異常活躍,出入海關的文物數量逐年增多。為了進壹步加強文物出入境管理,嚴厲打擊文物走私分子的非法活動。我局重申文物出入境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如下:
壹、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下列物品均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
1. 凡壹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它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書畫、碑貼、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
2. 壹九四九年以後,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
3. 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
二、 有關文物出境鑒定,必須由國家文物局批準的下列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文物出境鑒定站負責辦理:
北京、天津、上海、廣東、江蘇、浙江、福建、雲南。
三、 凡經鑒定允許出境的文物,壹律鈐蓋允許出境的標識和有關出境證明、發票。
如:
1. “A”字頭火漆印為文物商店提供鑒定允許攜帶出境所用。出境時,必須持印有《文物商店統壹發票》和鈐蓋編號“A”字頭火漆標識。
2. “B”字頭火漆印為私人攜帶舊存文物允許出境所用。出境時,必須持印有《文物出境許可證》和鈐蓋編號“B”字頭的火漆標識。
3. “C”字頭火漆印為暫時入境文物復運出境所用。凡境外攜帶、郵寄、運輸文物暫時入境時,必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報,並說明有關文物需要復運出境。入境地海關必須將有關文物加封後,交由當事人送往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鑒定站辦理復出境手續。出境時,必須持印有《文物出境許可證》和鈐蓋編號“C”字頭的火漆標識。
四、 嚴禁持有舊貨市場(古玩城)發票、拍賣公司發票和其它未經國家文物局批準經營文物的銷售單位發票出境;嚴禁貼有“文檢”字樣標識的舊工藝品(舊貨或文物)出境。若需攜帶文物出境,必須到具有文物出境鑒定資格的工作站辦理有關出境手續。
五、 嚴禁使用“仿品”、“復制品”等內容的發票攜帶舊工藝品或文物出境。存有疑問的可請當地文物出境鑒定站或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六、 未經國家文物局批準,嚴禁文物拍賣人私自將文物拍賣標的攜運出境;買受人如將買得文物攜運出境,須依法按照私人攜帶文物出境辦法,另行辦理文物出境鑒定手續。
七、 文物出境使用的“火漆印”、《文物出境許可證》、《文物商店統壹發票》是文物出境的主要憑證,是提供海關允許放行的重要標識。因此,凡攜帶出境手續完備的文物出境時,海關關員應把器物上鈐蓋的“火漆印”和《文物出境許可證》或《文物商店統壹發票》進行技術處理(即毀壞火漆印,在證書和發票上註明“已出關”字樣),嚴禁讓其攜帶完整火漆印和沒有註銷的證書和發票出關。
八、 違反以上規定的,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文物出境的,依照有關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