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完善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會)的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文物鑒定專家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個性質和任務。本協會是國家文物局為保護和管理文物而成立的文物鑒定咨詢機構。由國家文物局聘請的文物、博物館及相關行業的著名專家學者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文物管理的需要,對文化遺產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等級進行鑒定和評估,為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征集、保護、管理和實施提供依據。
第三條機構設置。協會有幾名成員,包括壹名主席(壹名)和三名副主席(三名),他們都是由國家文物局任命的。協會將成立專業組,成員根據專長參加壹個專業組,每個專業組有壹個召集人。秘書處設在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社會文物處,設秘書長,秘書長為該部門負責人。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承擔組織鑒定任務。
第四條標準和條件。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熱愛文物保護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實事求是,以國家利益為重;
(二)從事文物專業研究,具有相應領域多年工作經驗,經驗豐富,在文物研究領域成績突出;
(三)具有文物、博物領域高級技術職務或者相關領域高級技術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協會相關工作。
第五條生產方法。本會會員名額及空缺原則上每兩年增補壹次。會員候選人由現任會員、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專業團體討論後,提交委員會進行無記名投票,按得票多少依次評選,直至名額滿為止。經新當選委員及其所在單位或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由國家文物局審核並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示,並頒發聘書。
第六條工作範圍。(壹)為國家文物保護和管理的行政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二)監督和指導全國重點珍貴文物的征集和博物館珍貴文物的收藏與保護,提供鑒定咨詢,承擔相關研究工作;
(三)參與國有館藏壹級文物的鑒定和確認;
(四)受國家文物局委托,對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五)總結文物鑒定經驗,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培養文物鑒定人才;
(六)國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工作程序。(壹)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組織成員開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鑒定事項的,每類文物鑒定委員會不少於三人;
(三)工作完成後,需向國家文物局提交由參與工作的全體成員簽署的鑒定結論。
第八條權利和義務。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a)有權以獨立身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幹涉;
(二)作為委員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見或建議;
(三)承擔文物司法鑒定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采取安全措施;
(四)應國家文物局要求開展工作並獲得相應報酬;
(五)根據個人意願,退出協會;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應國家文物局的要求,以本協會會員的身份參與相關工作,提供公正、客觀、具體的意見,並對自己的意見負責。當可能存在影響鑒定結論公正性的情形時,應當遵循回避原則;
(三)不得在文物拍賣企業工作;
(四)未經國家文物局許可,不得作為本協會會員執行文物鑒定任務;不得以本協會會員的名義出具鑒定證書。與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無關的個人自行承擔責任;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雇傭的終止
(壹)因健康原因、年齡原因或者移居國外壹年以上不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本會會員違反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反職業道德,違反本規定。經國家文物局批準,可以解除其聘用合同,要求其退出協會。
第十條基金。本會活動所需經費將按計劃從國家文物中撥付。
第十壹條附則。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條例(草案)》(1985年9月1日文化部黨組擴大會議原則通過)同時廢止。
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