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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壹類是出土文物;第二類是應上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沒收、追繳的文物;第三類是銀行、冶煉廠、造紙廠、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挑選的文物;第四類是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國家機關、部隊、國有企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第五類是國有文物購銷經營單位收藏的珍貴文物;第六類是非國有藏品中的珍貴文物。珍貴文物為壹級、二級、三級文物,禁止出售;第七類是所有權人處分權有爭議的文物;第八類是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流通的其他文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壁畫;

(二)近代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四)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要文獻資料,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鑒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可以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個時期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壹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和三級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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