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手中分散的槍支彈藥必須全部交出,拒不交出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槍支彈藥,未經批準持有的槍支彈藥必須上交當地公安機關,不得擅自處置。
收繳的槍支彈藥,有使用價值,需要銷毀的,應當分別登記,妥善保管,並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批準,分別處理。
凡符合佩帶、配置槍支要求的,發放新的持槍許可證;凡不符合佩槍、配槍規定的,壹律移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理。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
第十條各單位購買軍用槍支,應當將購買槍支的種類、數量、用途、佩帶和配置範圍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後,向國家指定的機關申請調撥價格。
購買各種射擊槍支,需經上壹級體委批準和當地縣市公安局同意,並出具購買憑證,憑證到國家指定的單位購買。
購買獵槍、註射槍,須經縣級以上林業部門批準,公安機關同意,並出具購買憑證,憑證到國家指定的單位購買。銷售獵槍的商店必須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
除國家指定或者主管部門批準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槍支、彈藥。第十六條各種槍支必須妥善保管,確保安全。集體持有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專庫(櫃)保管,槍支彈藥分開存放,防止丟失、被盜等事故發生。
槍支丟失或者被盜,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保護現場。第十七條持槍單位和持槍人員不得私自將槍支、彈藥贈送或者出借給他人。持槍單位被撤銷或者持槍人被轉移時,應當將槍支交回槍支發放單位,並將槍支許可證交回原發放公安機關註銷。
持槍者離開原居住的縣、市時,應當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繳銷槍支許可證,並換發新的槍支許可證。到達目的地後,憑攜帶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新的持槍許可。第十八條運輸槍支、彈藥,必須事先向運輸槍支、彈藥的縣、市公安局申請辦理運輸許可證。運輸到目的地後,憑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申領持槍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