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上不禁止攜帶古錢幣。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三十七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沒收、追繳的文物,應當在結案後盡快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移交辦法由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壹條經鑒定準予出境的文物,由鑒定部門出具出境許可證明。海關憑出境許可證和國家有關規定驗放文物。
第四十二條個人攜帶私人收藏的文物出境,經鑒定不能出境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登記並返還或者收購,必要時可以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