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植保險合同特點劃分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的特點: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它寫於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不定植保險合同的特點: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的優點和適用範圍
(壹)定值保險合同的優點。
1. 減少理賠環節。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節,它關系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理賠程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核算損失、支付賠款、損余處理等壹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因為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於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2. 便於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
(二)定值保險合同適用範圍: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於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為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險的形式。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植保險合同的特點是相對於財產合同來說的,定值保險合同的特點主要體現在,雙方是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寫好了保險標的的價值。不定植保險合同的特點是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