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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國土資源局的單位職責

(壹)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關於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全開亍國土資源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審核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相關部門規劃的審核;實施報省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情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和直接調處土地、礦業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依法組織有關行政復議。

(四)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土地整治工作;對耕地開發進行檢查、驗收;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五)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和登記等工作;指導基準地價調整修訂工作;負責市中心城區基準地價調整修和標定地價評測;審核土地評估機構資格,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六)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和指導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開展;負責制訂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和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籌集和管理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代表政府適時收購儲備土地;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租賃、轉讓、交易、作價出資等管理辦法;統壹管理和監督國土資源資產和市場;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費的征收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制訂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辦法,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權屬變更審批登記;規範礦業權市場、協助管理地勘成果、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編;實施地質礦產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組織開展礦業秩序的整頓與維護;依法對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資格實行監督管理;協助審核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八)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參與監督和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估;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汙染。

(九)承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培訓責任;組織國家、省、市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培訓;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培訓。

(十)承擔土地利用基礎數據和信息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劃;依法對測繪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管理市本級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繪標誌的保護;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市外組織、個人來宜測繪事宜;依法管理全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壹)依法征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負責有關資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規費征收和監督管理;管理和使用財政撥給的各項資金。

(十二)負責涉及國土資源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統的信訪工作。

(十三)直接行使對市區國土資源的管理、合理利用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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