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報警,這件事正在私下處理。畢竟血緣關系,雙方的面子都過不了警察這壹關。不是別的。最好私下處理。
觀點2
打電話報警。警察會在觀察現場或收集筆錄和現場記錄後詢問妳的親屬。如果對方不承認,在家裏發現相關物品,也會判盜竊罪。刑期取決於物品的價值。以下關於盜竊罪的法律法規,可以告訴親人他們的膚淺立場:
1.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單處罰金;二千五百元以上不滿四千元的,處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千元以上不滿七千元的,處壹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量刑標準:1萬元不滿1.7萬元的,處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四千元以上不滿三十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365438+萬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處六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萬八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的,處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花費四萬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二千元的,處八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二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處九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盜竊數額特別巨大,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6萬元以上不滿7.8萬元的,處10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七萬八千元以上不滿九萬六千元的,處十壹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9.6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的,處12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114000元以上不滿132000元的,處十三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132000元以上不滿150000元的,處14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壹千元到三千元不等[1]。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3萬元至10萬元。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從30萬元至50萬元不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1]。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如何認定盜竊?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
(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盜竊行為所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2)已經開始盜竊,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沒有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如果巨額現金、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是明確的盜竊對象。
(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習慣性盜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盜竊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產,也指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產。
竊取他人長途電話賬號、代碼號造成損失,竊取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盜竊自己家裏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有所區別。
二、[1]如何認定被盜財物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視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視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1]。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在400元起;“數額巨大”4000元起;“數額特別巨大”從3萬元開始。
三、贓物數額如何計算?
(壹)贓物價格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被告人犯罪時和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幣計算:
1.流通領域商品按市場零售價格的中間價計算;屬於國家價格的,按國家價格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照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對於生產現場的產品,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計算產成品;半成品可以根據生產過程中的實際階段和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 .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收購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格高於原收購價的,按現行市場價格的中間價計算。
4 .農副產品,如糧、豬、羊、禽、魚等。,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如牛、馬、驢等。,應當按照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物資、物品按照本項1規定的方法計算。
6 .金、銀、珠寶及其他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營商店零售價格;國營商店不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計算。
金銀按國家價格計算。
7.外幣按照失竊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壹般文物(包括古董、古書畫等。)不屬於收藏三級以上的,按國有文物商店壹般零售價格或國家文物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2)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和有價票據的計算方法如下:
1.未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據,不論能否立即兌現,都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和犯罪時應得的利息、紅利或者獎金計算。股票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類股票的平均交易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和票據,有固定面值並可立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過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金額的支票,無證明手續可提貨的提單等,按面值(包括犯罪時到期的利息)或可提貨的價值計算。如果面值未定,但可以立即兌現(如有印章的空白支票等。),會根據實際兌現的房產價值來計算。
登記的不能立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和有價票據,或者可以立即兌現的銷毀或者廢棄,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發、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都沒有按照票面金額計算,可以考慮作為量刑的情節。
(三)同壹種大宗贓物,貨主以多種價格購買,能夠區分的,應分別計算;如果難以區分,可以按照該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四)贓物被盜後有毀損的,仍按贓物的原值計算。
贓物已被盜竊、揮霍、無法追回、丟棄或者毀損,或者多次易手,原形狀已被破壞的,壹般應當根據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證言,提供的有效憑證和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確定原贓物的價值。
(五)對陳舊、損壞或者使用過的贓物,結合作案時同類物品的價格和盜竊時的陳舊程度,由有關部門確定價格。
(六)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處理;廢品按物資回收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冒偽劣商品應當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
(七)失主以明顯低於盜竊時當地市場零售價格購買的物品,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核價原則計算。
(八)盜竊後的贓物數額應當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贓物數額高於按照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應當按照贓物數額計算盜竊數額。
(九)盜竊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的,不論數額大小,壹律以盜竊罪論處,並根據情節輕重判處刑罰。
(十)贓物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受委托對贓物進行價格核對的單位,應在核對價格後出具鑒定結論,加蓋物價部門印章,並由鑒定人或鑒定人簽名或蓋章。
(十壹)對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並依法應予追訴的,盜竊數額應當累加並按罪處罰。對於已經處理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較輕,也不能重新計算盜竊數額,重復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盜竊數額不計入16周歲以後犯的盜竊罪。
四、如何看待盜竊案的情節?
(壹)盜竊數額是盜竊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壹標準。除贓物數額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還贓物的表現等綜合分析。,並做出正確的定罪量刑。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多次扒竊;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3.多次入室盜竊;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罪犯在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在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再次盜竊的;
8.2年內因盜竊被免予起訴或者處罰,或者3年內因盜竊受過處罰;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的;
10.盜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1.初犯、偶犯或者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輕微的;
2.情節輕微的,主動坦白或者積極退賠;
3.自首或立功表現;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贓物或收益很少的;
5.盜竊未遂情節輕微;
6.其他情節明顯輕微,無大礙的。
(二)在盜竊罪中,各* * *犯罪人基於* * *的故意實施了盜竊罪,應當對盜竊罪造成的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1.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盜竊總額處罰;
2.其他* * *盜竊罪中的主犯,按照* * *盜竊罪的總涉案金額處罰;
3.對* * *盜竊罪的從犯,按照* * *盜竊罪的涉案金額總額適用刑法。數額較大的,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具體量刑應當根據犯罪分子在盜竊行為中的地位、作用和違法所得數額,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 * *盜竊犯罪後,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表現或者未成年的,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有自首情節或者積極退還贓物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65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日
(206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6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壹)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發生的盜竊行為;
(五)盜竊殘疾人、老年人、殘疾人財物的;
(六)盜竊患者或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為他人家庭生活非法進入住宅,與外界相對隔離進行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
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盜竊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裝備,或者盜竊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裝備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盜竊數額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壹)贓物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按照有效價格憑證認定;沒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或者根據價格憑證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委托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二)外幣被盜的,按照被盜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幣種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按照被盜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境內銀行和國際外匯市場該貨幣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中間價套利的;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額可以查證的,按照查證屬實的數額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額無法核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正常月消耗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滿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平均消耗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計算盜竊金額;
(四)明知是盜用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用數額;不能直接確認的,盜竊數額按照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竊復制後的月支付金額減去被盜竊復制前六個月的月電話費計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滿六個月的,按照每月實際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
(五)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盜竊數額按照被盜物品的數額認定。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可以考慮將損失數額作為量刑情節。
第五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或者有價證券的,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壹)盜竊無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應當按照面值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計算;
(二)盜竊已登記的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據已兌現的,盜竊數額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產價值計算;如果未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辦、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盜竊數額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
第六條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壹,盜竊公私財物,或者持兇器入室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特別巨大”50%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物或者退賠,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八條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原諒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酌情從寬處理。
第九條盜竊國家收藏的壹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的國有文物,三件同壹等級的文物可視為壹件更高等級的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依照本解釋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第十條盜竊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盜竊機動車,造成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將車輛用作犯罪工具後非法占有,或者遺棄車輛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以其他犯罪為目的,將用作犯罪工具的機動車輛非法占為己有,或者遺棄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失的,以盜竊罪等罪處罰;車輛返還無損失的,按照其所犯其他罪從重處罰。
第十壹條盜竊公私財物和損壞財物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以破壞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如果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罪,選擇壹個重罪,從重處罰;
(二)盜竊犯罪後,為了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目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等罪論處;
(三)盜竊不構成犯罪,但損壞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其他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盜竊未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對象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盜竊既遂與未遂,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等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論處。
第十三條單位組織、教唆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傳遞者和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犯盜竊罪,依法被判處罰金的,處以壹千元以上盜竊罪金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處壹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本解釋公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1]
關於對因盜竊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規定
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通知(試行)
法發發[20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總政治部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保衛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現將《關於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情況和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共安商業法律部
2011年4月28日
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罪犯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保障管制、緩刑的執行效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壹條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認為在管制執行期間和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必要禁止其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人員的,也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布禁止令。
第二條人民法院宣布禁止令,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後悔罪表現、個人壹貫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罪犯犯罪的聯系程度,有針對性地作出禁止其在管制、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的決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和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活動:
(壹)個人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禁止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請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請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
(三)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四)未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違法所得未追繳、賠償未到位或者罰款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五)其他確有必要禁止的活動。
第四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管制和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下列壹種或者幾種區域和場所:
(壹)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
(三)禁止進入中小學校校園、幼兒園園區及周邊區域,但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行政機關批準的除外;
(四)其他確需禁止進入的區域和場所。
第五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管制和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下列壹人或者數人:
(壹)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禁止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聯系;
(二)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禁止接觸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三)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禁止接觸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4)禁止與共犯接觸;
(五)禁止接觸其他可能受到其侵害、騷擾或者可能誘導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第六條禁止令的期限可以與管制、緩刑的期限相同或者較短,但管制不得少於三個月,緩刑不得少於兩個月。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判決執行前被羈押,以致管制執行期不滿三個月的,禁止令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最低期限限制。
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和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對可能被判處管制或者緩刑的被告人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議。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是否宣告禁止令、宣告何種禁止令的建議。
第八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正文中單列壹項予以宣告。
第九條禁止令由社區矯正機構在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管理下執行。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予以糾正。
第十壹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輕微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之日起壹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立即生效。
違反禁止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違反禁止令三次以上的;
(二)因違反禁止令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三)違反禁止令,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三條依法減刑的犯罪分子,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應縮短,由人民法院在減刑裁定中確定新的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