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品
(2)槍支,含各種仿真玩具槍、槍型打火機及其他各種類型帶有攻擊性的武器,但體育運動用器械除外;
(3)軍械、警械;
(4)管制刀具;
(5)活體動物,但小動物及導盲犬和助聽犬除外;
(6)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
(7)有強烈異味的食品或物品,例如榴蓮等。
2.乘機旅行時哪些物品可以攜帶,但只能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1)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以及鋼銼、鐵錐、斧子、短棍、錘子等。
(2)體育用槍彈。每位旅客交運供個人使用的子彈最大限量為毛重5公斤,並且必須安全裝箱;團體旅客交運的子彈不得集中包裝交運,必須分別裝箱且不得超過每人每件毛重5公斤。超過限量的子彈必須作為貨物辦理交運手續。此類物品必須持攜帶槍彈的有效證明。
(3)幹冰。每位旅客可以攜帶用於食品保鮮的固體二氧化碳或幹冰重量不得超過2公斤,並且在包裝上要留有排氣孔。
(4)折疊輪椅及電動輪椅。電動輪椅需要斷開電池連接,將電池兩極絕緣以防短路。
(5)酒類,每位旅客每次限不得超過2瓶(1公斤,總容積不得超過1000毫升)。
(6)打火機、火柴。
3、乘機旅行時哪些物品可以攜帶,但只能作為自理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
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能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而應作為非托運行李帶入客艙運輸。如:重要文件和資料、旅行證件、貨幣、珠寶、貴重金屬及其制品、古玩字畫、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醫療急救物品、個人需要定時服用的藥品等。
特殊情況下如托運,要經航空公司許可,貴重物品還要辦理聲明價值。如未辦理聲明價值,航空公司只按壹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攜帶的物品超出航空公司的帶入客艙的行李尺寸或重量限制,要經航空公司許可,可按行李占座自理,即為行李購買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