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需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在2010結束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政策。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支持廢舊物資回收,長期以來,國家壹直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但這種上環節免稅,下環節扣稅的做法,違背了增值稅“有稅抵扣,免稅不抵扣”的原則,執行中難以控制回收企業享受政策的範圍,容易給壹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此次調整取消了原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以及廢舊企業收購廢舊物資時按照銷售發票註明的金額10%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2009年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政策調整
廢舊物資是指可以使用的,已經廢棄的物品。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廢舊物資可再利用的範圍越來越廣,既充分利用了資源,也有利於環境保護。2009年6月5438+10月1,國家再次調整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政策。新政策與原來的稅收政策相比變化較大,基本沒有過渡甚至銜接。為什麽壹個行業的稅收政策調整如此頻繁,變化如此之大?因為每壹次稅收政策的變化都是壹次經濟利益的調整,對行業的發展趨勢和利益分配影響很大。毫無疑問,新的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政策的出臺,會給稅收管理帶來新的問題和新思路。本文結合在基層工作的實踐經驗,對廢舊物資行業歷年的稅收政策進行了粗略的盤點,並對政策執行中已經看到或尚未看到但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以期為該行業更加合理和完善的稅收政策提供壹些參考。
壹是2008年底前實施的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政策的核心內容和缺陷
2008年以前,國家對廢舊物資行業實行免稅政策,但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下壹環節的廢舊物資利用企業按10%抵扣進項稅額。其中,為堵塞漏洞,減少稅收流失,規定經營企業在購買過程中必須取得發票,無發票購買過程中按4%繳納增值稅。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1,政策與行業特點脫節,不遵循行業運行規律。本來廢舊物資從產出到流通,從生產到產出是壹個與社會循環同步的閉合鏈條,但由於地方、企業、部門的利益不同,管理程度不同,有人人為地把它們割裂開來。比如某國某知名廢金屬市場,所有對外銷售都不開發票,這樣流通鏈條不斷裂但發票不流通,導致下壹個環節無法入賬,這是廢舊物資管理行業普遍存在的現象。但稅收政策規定,發票必須入賬。如果開具購買發票,將支付4%的增值稅。流通領域無論經過多少環節,都可以因為不需要開發票而少賺收入甚至不交稅。前壹個環節應該繳納的稅,會轉嫁到流通領域的最後壹個環節。因此,管理不到位造成了稅收的不公平,政策與現實的脫節影響了稅收的嚴肅性和合理性,給在最後壹個環節(從流通到生產)管理納稅人的稅務機關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困難。
2、政策沒有充分體現國家對該行業的政策支持和優惠。與礦粉和廢料相比,雖然同為工業原料,但行業的特性有著本質的不同。礦粉是壹種自然資源,沒有經過流通和生產領域,其成本只包括開采費用和資源稅。在第壹步開采中,不需要支付購買礦粉本身的價格,所以礦粉本身含有的增值稅很少,這也是礦粉經營者稅負極高的主要原因。廢料是不同的。他們是整個社會循環中的壹個鏈條。生活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舊物資都含有增值稅,是17%增值稅。而稅收政策只體現了對中間企業的照顧,實行免稅,而廢企要抵扣17%,只抵扣10%。高征和低扣除造成了垃圾企業稅負的大幅增加。如果壹個企業可以用廢金屬和成品金屬生產出同等價格的產品,正是因為稅收負擔,這個企業寧願購買成品金屬,也不願用廢金屬進行生產。不合理的稅制制約了企業廢物利用的積極性。
3.政策重堵輕疏,導致基層管理者責任過重,企業負擔過重。自2001以來,國家對廢舊物資行業的稅收政策已經進行了三次改革。同時,為了加強管理,出臺了很多管理辦法、制度、措施,基本用盡了所有可用的辦法。企業的購銷必須對每天發生的每壹筆業務都有壹個清晰的賬目,並留下銷售方的地址、電話、身份證供稅務機關核對,購銷必須通過銀行結算等。基層要隨時上門采購、檢查大宗商品,每月進行考核和稅負分析,稅務管理員要承擔出現問題的責任。我們的措施要求過高甚至超出規範,企業被逼入死胡同,無路可走,敢怒不敢言;基層的人整天緊張,怕出問題,累壞了。說到“廢”,沒人願意管廢舊物資企業。
二、2009年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新政策的特點。
從2009年6月5438+10月1開始,再生資源回收(廢舊物資經營)不再免稅,與其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壹樣按17%繳納增值稅。對造廢企業按17%抵扣進項稅,先征後返。2009年,財政部門將按繳納稅款的70%返還。
1.基層管理人員被解除了責任,風險也降低了。這是基層人員最大的體會。他們不用整天擔心4%的貨款,不用擔心虛開,也不用和企業爭論會計、發票銷售等問題。只要發票按17%全額征收,就結束了。退稅是財政部門的事,所以責任和風險問題基本解除了。
2.廢品回收企業稅負大幅下降,成為政策調整的最大受益者。新政策為下壹環節抵扣進項稅額17%,抵扣率提高7%,意味著用廢企業稅負將大幅降低,基本上很少或很長時間不用繳稅,有利於調動用廢企業的積極性。所以新政策對“壹對壹”企業來說是最劃算的,廢物利用的企業是最大的受益者。
3.經營企業占用資金多,退稅復雜,影響經營。新的稅收政策不會改變這個行業的規則。從廢舊物資行業的經營特點來看,除了最後壹個環節,仍然會很難取得前面環節的進項稅票據,所以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這樣,經營企業必須先墊付17%的稅款,按每月10萬元的業務量繳納增值稅17萬元後,才能去財務。雖然商貿企業從政策上有壹筆賬要算,但對方繳納了17%的增值稅,只向國家繳納了5.1%,得到了相應的11.9%的退稅,事實並非如此。據說壹些廢品大戶已經響應並采取了對策,獲得了17%的發票。剩下的11.9%是運營企業返還給財政的,所以國家給運營方的優惠政策並不是自己真正完全享受到的。相反,廢料中間商的經營受到資金問題的影響。
4.退稅政策為虛開埋下了隱患,也給管理帶來了新的問題。以前很多詐騙案件都是關於買物品和賣物品的,相差2-3%。現在如果用退稅政策,交5.1%的稅,不買票也可以賣票,利息空間比過去大了很多,但是風險和麻煩卻少了很多。因此,基層管理部門必須提高警惕,加強管理,防止新的虛假趨勢。
5.2010退稅下調對該行業經營影響較大,負擔加重。明年退稅比例降至50%,即實際稅負達到8.5%,經營廢舊物資的企業將更加困難;“壹對壹”的廢舊物資管理和廢品生產捆綁在壹起,加重了企業的綜合稅負,因為雖然是兩個企業,但其產品的價值是壹次性實現的。即使垃圾企業稅收為零,8.5%的綜合負擔也很高,超過了企業的正常承受能力;只有大型廢物制造企業(如鋼鐵生產企業)才能享受稅收政策帶來的好處。
三、對廢舊物資行業完善稅收政策、規範征管的建議。
1.加強政策引導,讓政策真正惠及納稅人。稅收政策的調整必然會對納稅人的經營產生壹定的影響。要盡快把政策送到企業,避免因不熟悉政策而造成被動甚至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以湯陰縣局為例。目前經營廢舊物資的企業有8家,其中7家是壹對壹的廢舊利用企業,規模都比較小。重點應該是如何促進這些企業進壹步完善和規範,因為納稅人最關心的是如何辦理退稅,而納稅人很少和這些部門(如公安、商務、財政等)打交道。)過去,而這些職能部門對稅收政策知之甚少。作為稅務管理部門,應該主動向這些部門進行宣傳和溝通。其次,服務企業要抓住政策調整的機遇,克服經濟危機帶來的困難,繼續發展壯大。
2.完善征管防止稅收流失新動向。任何政策的出臺都有積極的壹面,也有不完善的壹面,尤其是剛剛出臺,還沒有付諸實施的時候。在實施過程中,需要磨合、匹配、修復。我們基層壹定要嚴格執行,不能走樣,更不能變通。同時,要吸取以往管理的經驗教訓,豐富規範化管理的手段和措施。要增強工作的敏感性和預見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操作之初的漏洞虛開發票;同時,也要密切關註用廢企業的投入產出,防止長期零負申報。
3、統壹思想和行動,防止出現寬嚴相濟、苦樂不均。政策的制定是根據大局考慮的,所以它的政策立足點在理論上也是正常的。但在實施時,往往受地方利益或指導思想的驅使,很難與統壹的政策保持同步。吃虧的是那些無法經營的非正規企業(比如上壹個即將進入生產環節的企業有廢料,下壹個環節必須有發票),管理這些企業的基層部門吃虧。如果都能按照發票和稅收法規執行,統壹指導思想,嚴格管理,那麽稅收政策就不可能脫離實際生活,所以稅收對經濟的杠桿作用應該是促進而不是消極的。
4.增強服務理念,堅持服務與管理並重。政策調整後,雖然我們基層執法責任小了,風險降低了,但服務的責任應該更加突出。在出臺壹些配套管理制度和辦法時,要註重納稅服務,站在納稅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不人為增加納稅人的工作量和設置障礙,不強迫納稅人取消,而是給他們壹條出路,因勢利導,體諒納稅人的客觀因素,以服務促進管理質量的提高。(了解更多相關問題,望訪問相關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