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孫與老人發生關系期間,她的同伴進屋拿走了老人的貴重物品,涉嫌盜竊。因為盜竊,行為人客觀上采取了秘密轉移他人財物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金戒指價格超過1000元,楊涉嫌盜竊。
女子孫某雖未實施盜竊,但事先知道楊某的故意犯罪行為。他們相互勾結,共謀犯罪,各有犯罪分工,各行其是。他們被視為* * *共犯,孫還涉嫌盜竊。但兩人是分別行動,沒有主犯和從犯之分。
他們不僅涉嫌犯罪,而且根據法律規定處罰更重:盜竊老人財物,同時屬於入室盜竊。《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或者攜帶兇器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報警後,警方對該女子及團夥的盜竊行為進行了處理,老人沒有以嫖娼論處。首先,他們客觀上沒有對兩位老人實施詐騙,沒有捏造事實,讓老人自願交錢,但楊趁老人不註意拿走了他的財物,符合盜竊罪的特征;其次,在詐騙罪中,被害人出於信任將錢交給行為人,而在盜竊罪中,行為人主動拿走他人財物,屬於盜竊罪。因此,根據本案,孫、楊不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