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鑒定並確定價值後,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壹) 金銀、珠寶、鉆石、玉器;
(二) 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 藝術作品、郵票;
(四) 建築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 計算機資料及其制作、復制費用。
下列物品壹律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壹) 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二) 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三) 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 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 用於公***交通的車輛。
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定義:
自然災害:指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沈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壹) 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 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四) 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損失;
(五) 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過失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損失;
(六)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七) 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布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
(九) 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十) 固定在建築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壹)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
(十二) 公***供電、供氣及其他公***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斷不在此限;
(十三)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十五)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六) 大氣、土地、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汙染引起的損失;
(十七)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賠償處理
(壹) 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壹致的狀況。
(二) 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壹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三) 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 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五) 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與物質損失賠償金額之和以受損的被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六) 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七)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