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通過拍賣成交的拍賣收入(包括拍賣書畫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個人以前(或上次)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憑證為準);
2、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拍賣品原值憑證的,對其取得的拍賣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即以個人取得的全部拍賣收入,按3%征收率直接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通過拍賣取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拍賣收入三種方式計征所得稅:
1、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按“特許權使用費”項目征個稅:如果個人拍賣的是字畫、手稿和文學作品,將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的計算方法是,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仍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其他財產。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個稅: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原值不明。按轉讓收入3%或2%核定個稅:海外回購流往其他國家的文物,文件有專門的優惠舉措,拍賣品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轉讓收入額2%的征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其他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財產原值憑證內容填寫不規範的;壹份財產原值憑證包括多件拍賣品且無法確認每件拍賣品壹壹對應的原值的,均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征“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項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
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
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植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