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文物可以買賣,但是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國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買賣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或者向外國人轉讓禁止出境的文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發掘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二)盜竊、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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