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倒賣文物罪的客體是國家禁止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的文物。
(2)1992年,國家文物局等部門發布《關於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了禁止經營的部分文物的具體範圍,指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的壹、二、三級珍貴文物和國家保護的其他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