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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體和文物使用權歸誰?

中國領土和領海內的壹切文物,不論地下還是水下,都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章文物收藏

第三十六條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必須區分其收藏的文物,建立收藏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檔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國家壹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檔案。

第三十七條文物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取文物:

(1)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也可以通過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保管或者調撥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館藏文物保護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館藏文物。

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館藏文物的安全負責。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根據館藏文物檔案辦理館藏文物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國家所有的文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本行政區域內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國有館藏壹級文物的調撥,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申請調撥國有文物。

第四十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文物在其藏品中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因展覽、科學研究需要借用其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備案;館藏壹級文物的借閱,須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需要借用國有文物舉辦展覽的,應當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壹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閱文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壹條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其館藏文物可以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館藏壹級文物的交換,必須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未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置其文物。

第四十三條根據國有文物的調撥、交換和借用,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對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給予合理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獲得的補償費,必須用於改善文物收藏條件和收藏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轉讓、交換和借用的文物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或損壞。

第四十四條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其文物捐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五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館藏文物的原狀;對館藏文物進行臨摹、拍照、拓印,不得對館藏文物造成損害。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單個文物進行修復、復制、拍照、拓印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七條博物館、圖書館等收藏文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確保館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壹級文物藏品損壞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核實。其他文物損壞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核實處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核定結果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如果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借用國有文物,不得非法占有國有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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