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與此同時,《文物保護法》還明確規定,屬於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我們通常所說的古董、古玩和藝術品,應該特指民間收藏的、不在國家禁止買賣之列的那部分文物。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法律允許其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和流通。
古董、古玩均指古物,是壹個事物的不同表述方式。清朝以前,人們把珍貴的古物稱為‘骨董’,後來漸變為古董、古玩。民國建立後,政府出面保護重要的古物和古跡,並成立了相應機構,於是便出現了‘文物’壹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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