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的。
擴展數據:
出售和捐贈民間文物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研究。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並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捐贈的文物。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質押給外國人。
第五十三條文物商店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並依法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
第五十四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業務,不得設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條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文物收藏單位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禁止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除經批準從事文物拍賣的文物商店和拍賣企業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文物商業活動。
第五十六條文物商店不得銷售或者拍賣企業不得拍賣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文物。
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應當在拍賣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物購銷和拍賣的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統。文物商店買賣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記錄,並在文物出售、拍賣後30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拍賣文物時,委托人或者購買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文物行政部門審查拍賣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珍貴文物。收購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代表和文物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五十九條銀行、冶煉廠、造紙廠和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應會同當地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挑選混有金銀器皿和廢舊物資的文物。除銀行研究必需的歷史貨幣可由中國人民銀行留存外,所選文物應移交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移交選定的文物應當給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