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文物”二字並用,最早出現在《左傳》中。《左傳·桓公二年》記載:“福德,節儉有度,登降數次,文物守紀申報;照顧官員,官員害怕,不敢改變紀律。”後來《後漢書·南匈奴傳》說:“做衣服,備文物。”上述“文、物”原指當時的禮樂制度,不同於現代的文物。到了唐代,王洛賓的詩:“文物遷俄謝,英氣起落”,杜牧的詩:“六朝文物連天,天輕雲閑,今朝同。”這裏的“文物”含義接近現代文物,指的是上壹代的遺物。北宋中期(11世紀),金石學興起,以青銅器和石刻為主要研究對象,後逐漸擴展到研究其他古器物,統稱為“古器物”或“古物”。明清初常用的名稱是“古董”或“骨董”。“古董”壹詞在清朝乾隆年間(18世紀)開始再次被使用。這些不同的名稱含義相同,但在很多場合,古董、骨牌、古玩是指字畫、碑刻以外的古代器物。
民國時期,古物的概念和內容比過去更寬泛。1930年(民國十九年)國民政府頒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古物,指與考古、歷史、古生物等文化方面有關的壹切古物。”說明它的概念已經遠遠超出了過去“古物”“古董”的範疇。
20世紀30年代中期,“文物”壹詞再次被使用。65438年至0935年,北平市政府編輯出版了《舊都文物簡介》。同年成立北平文物整理委員會,研究修復古建築。這裏的“文物”概念已經包括了不可移動文物。
不同國家對文物的稱呼不同,含義和範圍也不壹樣,所以還沒有形成統壹的文物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