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編制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和審查縣(市)、鄉(鎮)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
三、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部門行政法規的實施情況;依法保護土地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制止和查處各種違法的土地和礦產活動;重大權屬糾紛的調解。
第四,落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政策;實施耕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未利用土地的開發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五、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市區和縣鄉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征用、農用地轉用工作,承擔農用地轉用的審批、監督檢查,並將其他土地征用情況報送市政府審批;參與或承擔與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土地使用事項的審查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土地征用、農用地轉用補償補助標準和政策。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管理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實施;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出讓、轉讓、租賃、交易、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儲備等工作;負責全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指導全市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八、依法管理全市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變更、租賃(承包)、抵押、註銷的管理。審查礦業權轉讓;依法管理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審查從事探礦權、采礦權地質災害風險評估的地質勘查單位和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地質勘查成果;承擔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依法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九、組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的監測、防治;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保護地質環境;審核報批市內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代、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參與確定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測繪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市測繪工作;負責審核和報送測繪單位資質;測繪成果管理;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市場;依法查處違法測繪案件。
十壹、安排和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資金、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