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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時期的土地制度是怎樣的?

土地制度方面,隋唐時期有所發展。中國原始氏族公社時期,實行的是氏族內部共有土地制度。進入奴隸社會後,氏族公社的土地所有制被奴隸主和貴族的土地國家所有制所取代。春秋戰國時期,生產力要求生產關系進壹步變革,奴隸主不得不把土地分給個體農民,收取地租和勞動。許多奴隸主因此轉變為新興的封建地主,以國有土地制度為基礎的井田制開始瓦解。秦漢時期,皇帝是國家最高最大的地主。土地所有權和政治權力統壹在他身上,他對土地的最高所有權得到承認。秦始皇刻石自贊:“六合之內,天子之地”,“人往何處,無臣也”。《漢書·食糧史》:“另壹方面,禁省法,地租五而稅壹,用官以賜民;山園市場租稅的人,從皇帝到馮軍唐木易,都是私養的,不收皇帝的經費。”魏晉以後,均田制逐漸實行。按照西晉的規定,男女農民都可以分田,壹種是不交地租占田,壹種是交地租教田。485年,北魏頒布均田制,規定土地可分為露地和桑園。

隋文帝統治時期,繼續實行均田制,80畝露田,20畝桑田或麻田,40畝露田給婦女。開田在受種人死亡後應歸還國家,桑田或麻田為永久田,可傳給後代,可限量買賣。奴婢接收的土地和平民壹樣,但是接收土地的人數有限制。王子家人數限300人,平民家人數限60人,壹個牛鼎收60畝地,壹戶限4頭牛。王子到都統全都分給了永業田,依次從壹百頃減少。北京官員被給予職位和田地,根據等級的高低從壹個水晶減少到五公頃。外國官員除了職務之外,還有壹定數量的公共領域。場域的收入是官員工資的壹部分,公域的收入是吏部的辦公費用。唐初基本沿襲了這壹制度,對土地兼並起到了壹定的制約作用,自耕農數量增多,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所以唐玄宗開元年間,唐朝達到頂峰。杜甫《追憶似水年華》詩說:“追憶當年開元盛世,小城尚有千戶人家。大米肥白,公私倉富。九州的路上沒有豺狼虎虎,是遠行的好日子。萬奇和陸茂是駕校班,男女不輸。”

但中唐以後,均田制被徹底破壞。這是因為,雖然均田制越來越完備,但對賣地沒有限制,這就為土地兼並提供了機會。均田制不僅沒有從根本上抑制土地兼並,而且客觀上助長了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發展。隨著初唐社會經濟的繁榮,商品經濟空前繁榮,打破了自然經濟日益封閉的狀態,促進了土地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導致土地買賣和土地兼並迅速增加。在土地兼並過程中,貴族、官僚、地主和富商成為主導力量。《書屋元貴天誌》說:“王公官宅,富戶宅,多為田畝,任意兼並,不怕章程。”此外,由於寺廟經濟的發展,僧地主也是兼並土地的重要力量。他們通過“驅田、積貨、耕織為生、估商成功”來掠奪農民。武則天統治時期,寺院經濟更發達,“美業碩果累累,而且是現在的兩倍;水磨莊園,數量不算少。”說到唐代宗,“兩個都城的豐田美利都屬於寺廟,官員治不了它”。

與此同時,農民成為土地兼並的主要對象。他們越來越陷入貧困和破產,從根本上打破了原有的均田制格局。唐朝中後期,莊園經濟發展得特別好。這個傳統,是南碧王朝遺留下來的,在初唐就有了。在唐高宗,王方翼“開墾了幾十公頃的土地,裝飾了博物館,種植了竹子和木材”。此後,官僚地主到處侵占田地,建立莊園,並大肆吹噓。莊園又稱別墅、田園、莊園宅邸、其他產業等。唐詩中有大量關於田莊的描寫,可見莊園經濟對文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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