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參加了談判:
壹等全權公使李鴻章、李(李鴻章的養子)、羅、吳、馬建忠、陸永明、羅庚齡為翻譯。
《馬關條約》是清帝國與日本於1895年4月(清光緒二十壹年三月二十三日,日本明治二十八年)在赤劍關市(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又稱《對日和約》,日本稱《馬關條約》或《馬關條約》。中方代表分別是壹級全權欽差大臣李鴻章和全權欽差大臣李。日方代表是首相伊藤博文和外相盧奧宗光。這壹條約的簽署標誌著中日甲午戰爭的結束,並導致中國將臺灣省割讓給日本,從而導致日本占領臺灣長達50年。該條約中文版原藏於臺北故宮博物院,日文版原藏於東京國立公共圖書館(日稱:國立公共圖書館)。
1894年,朝鮮王朝發生東學黨事件。應朝鮮要求,清朝出兵朝鮮半島,並根據《中日天津條約》向日本通報了相關行動。事件平息後,日軍拒不撤軍,後又突襲駐紮朝鮮的清軍。清廷被迫對日宣戰。因為那壹年是甲午戰爭,所以也叫甲午戰爭。後來清軍戰敗,清廷與日本媾和。
1894 165438+10月26日,也就是大山巖將軍率領的日本第二軍在遼東半島九連城風景區登陸後不久,李鴻章派天津海關稅務司德特林前往神戶,試圖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會面,進行和談,但遭到拒絕。次年6月65438+10月31,清朝的兩位全權大使——總理衙門大臣張、湖南巡撫邵友濂到達日軍廣島大本營,與首相伊藤博文、外相盧奧宗光舉行會談。第二天,日方以清政府國書不完善為由,中斷了談判。
1895年3月19李鴻章乘坐德國商船“義”號抵達下關港(今下關港),隨後在馬關著名的河豚館春帆樓與日本全權代表伊藤博文舉行和談。
3月20日,雙方對委托書和簡短問答進行了審核確認。
停戰談判於3月21日開始。
3月24日,李鴻章正在坐轎子去春帆樓的路上。他被刺客山下信郎射中左臉,長袍上沾有血跡。他當場暈倒。當時現場壹片混亂,行人四處逃散,兇手趁亂藏在人群中逃跑,躲在路邊的壹家店鋪裏。隨行的醫生立即對李鴻章進行了急救。幸好子彈沒打中要害,李鴻章很快恢復過來。
3月28日,伊藤博文對國際輿論的指責憂心忡忡。同時又怕李鴻章回國,中日和談凍結,導致俄、奧、德、英、美、法等列強強行調停或幹涉。就是在這壹天,他告訴李鴻章,日本願意停戰,然後他談判,完成了停戰談判。
3月30日簽署了停戰協定。
4月1日,會談談判開始。在第壹輪會談和談判中,日方提出了日清和約草案,主要要求
確認清朝朝鮮獨立賠償日本軍費三萬兩庫平銀;永久割讓臺灣省本島、澎湖列島及附屬於臺灣的澎湖列島,以及北緯465438±0度以南的遼東半島;對日本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順天、湘潭、梧州七個通商口岸;長江、西江、吳淞江、運河等內河航權範圍;日本駐軍的位置和所需軍費。在17年4月的會見談判中,經過雙方的多次會見談判和書面協調,日方降低了要求,將賠償從庫平降到2.2億銀。減少遼東半島割讓面積(從北緯41度線至鴨綠江口-安平河口-豐城-海城-營口-遼河口線);減去順天、湘潭、梧州三個通商口岸...諸如此類。1895(明治28年)4月23日、光緒21年3月23日,日本當地時間淩晨0時40分,中日兩國全權代表在春帆樓二樓簽署了《日清和約》,即《馬關條約》。
簽訂《馬關條約》後,李鴻章感慨道:“日本最後會變成壹個災難!”李鴻章赴日談判時,日方對光緒與李鴻章的關系了如指掌,對慈禧太後和光緒皇帝下令李鴻章支付2萬2白銀的底線了如指掌,因此在談判中不肯讓步,最終獲得了最大利益。
據說李鴻章曾勸慈禧太後或光緒皇帝“臺省鳥無聲花不香,男不仁女不仁,割讓不可惜”,或“臺省鳥無聲花不香,男不仁女不仁,癤子之地可割”。但相關研究和評論者指出,根據目前所有可見的歷史檔案,都找不到李鴻章發表這壹評論的記錄。相反,李鴻章在與當時的日本首相伊藤博文談判《馬關條約》時,宣稱“臺灣省已立省,不能賜與他國”,“若命中國如此,永成之敵,兩國子孫,將波及無窮”等等。
日本條約也宣稱中國當時的統治是大清帝國。
第壹條:中國承認朝鮮為獨立國家,對中國的貢、獻、禮將永遠廢止。第二條:下列地方之城垛、兵工廠及國有財產,應永久移轉日本。第壹,遼東半島。二、臺灣省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3.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市東經190 ~ 120度,北緯23 ~ 24度之間的島嶼。第三條:兩國官員應根據本協議所附地圖,共同勘定遼東半島的邊界。第四條:中國向日本賠償2億兩白銀(約合3億日元)。第五條:可以允許割讓土地上的居民遷出界外,出售其資產,但在條約批準兩年後,這塊土地上的居民應酌情視為日本臣民。第六條: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等口岸,承認日本最惠國待遇。日本人被允許在中國的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進口各種機器。第七條:日本應在三個月內將日本軍隊撤出中國領土。第八條:中國承認日本占領阿哈瓦三年,在中國付清賠款之前,不會歸還。如果費用沒有全部支付,日軍不會撤走,日軍的軍費由中國負擔。第九條:中國不得虐待和懲罰日軍俘虜,也不得懲罰協助日軍的中國人民。第10條:自條約批準之日起,應停止戰鬥。第十壹條:該條約經中日兩國批準,於日本明治二十八年(1895)五月八日、清光緒二十壹年四月十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