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享受社區的公共福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業主* * *產生的收益,扣除合理費用後歸業主所有。比如小區裏汽車電線桿上的廣告,電梯裏、快遞櫃裏、公共停車位上投放的廣告等等。,通過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獲得的收入,不能在不告知業主的情況下放進自己的口袋,賺的錢要分給小區業主。
業主可以解除物業。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業管理,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等。跟業主的生活質量有很大的關系。
以前業主對物業不滿意,就得忍氣吞聲,生怕以後物業給他們小鞋穿。但從2021開始,業主如果對物業的服務不滿意,可以選擇更換物業,這將大大提高小區物業的服務水平和人們的生活質量。但也要註意,業主決定解除物業時,應提前60天書面告知。
財產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民法典》第942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雖然現在的小區管理嚴格,不允許外人隨意進出,但還是難免會有盜竊事件發生,這大多歸咎於物業的不作為。只要加強警惕、巡邏和監控,就能有效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更好地保障業主的財產和人身安全。
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來脅迫業主交物業費。
《民法》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以前很多小區物業都有這種行為。如果業主拖欠物業費,就會通過斷水斷電的方式逼迫業主交費,嚴重影響業主的生活質量。
但是民法典壹出,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業主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業主不能名正言順地故意拖延繳納物業費,否則將面臨訴訟風險。
業主可以針對具體的財產損失找財產擔保。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他人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比如有些小區的停車位是露天的,停在樓下或者路邊。如果樓上有住戶往窗外扔東西,很容易砸到車,給自己造成壹些損失。如果無法確定侵權人,也不用擔心。最後可以向物業要求相應的賠償。
民法典中關於物業費的新規定
淺談物業費的管理
根據《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 * *部分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費用後,歸業主所有。
根據《民法通則》第943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服務項目、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的使用、業主的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根據《民法》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公開收費標準和支出明細,並及時向業主報告,物業管理公司利用小區資源獲得的收益也必須與業主共享。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履行承諾的服務要求,業主也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當然,在物業管理公司沒有違反任何規定,小區決定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下,個別業主無權拒絕繳納物業費。
民法典中關於物業費的新規定
01空置房該交物業費嗎?
《民法典》第94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主要是針對住房服務。物業公司根據物業服務協議提供相關物業服務,即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業主不能以不入住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不簽物業服務合同要交物業費嗎?
根據《民法》第939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收樓時(業主接到收樓通知後,因自身原因未能收樓的,自通知之日起視為收樓),即占有、使用該房屋並享受物業服務時,應當繳納物業費。業主以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樓下的業主可以不交電梯維修費和清潔費嗎?
《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低樓層的業主不能因為不使用電梯而拒付電梯維護費,也不能因為不需要接受保潔服務而拒付保潔費。
物業服務太差,為什麽要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義務。所以壹般情況下,物業費是必須要交的。如果業主認為物業服務有問題,應該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必要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物業公司就像所有業主的管家壹樣,在保護業主居住環境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如果有服務不到位的物業公司,確實會給業主帶來很多麻煩。但在這種情況下,業主不應該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消極抵抗。試想壹下,如果大家都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運營資金不足,物業公司就很難維持小區的管理,損害全體業主的利益。同時會加深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嚴重影響小區雙方的和諧。
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不滿意的,應當通過正常渠道與物業公司溝通,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業主委員會反映存在的服務問題。
《民法典》第940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關於《民法物業費新規定》及相關內容已經出臺的差不多了。民法典的頒布對於廣大業主朋友來說還是很受歡迎的,可以提高小區物業的服務水平,同時也可以更好的保護業主的相關權益,提高生活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