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主要大氣汙染物的排放總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漁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造成的大氣汙染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機動車船大氣汙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條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控制,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汙染,要加強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汙染綜合防治,開展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實施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和氨、溫室氣體等大氣汙染物的協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