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
1,沒有固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在農村,除非個人自殺,自己養活自己。
2、在邊遠、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只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我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管理。
擴展數據:
農業部關於2017元旦春節期間生豬屠宰監管工作的通知:
壹是深入推進生豬屠宰監管“地雷行動”。各地要繼續按照生豬屠宰監管“掃雷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加大對小屠宰場選址等重點風險區域和監管對象的監督檢查力度,全面排查風險隱患,防止不合格肉類流入市場。
二、進壹步加強生豬屠宰檢疫。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屠宰企業肉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生豬屠宰企業按照生豬屠宰產品質量檢驗規範要求做好生豬入場、宰前檢驗和宰後檢驗工作,落實生豬屠宰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確保生豬屠宰檢疫檢驗工作落實到位。
三、重點加強屠宰環節“瘦肉精”的監督檢測。各地要抓緊制定節日期間“瘦肉精”監督抽查方案,加大監督抽查力度,重點對近期監測合格率低的地區、生豬產品主銷區和牛羊屠宰環節進行抽檢。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四,做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各地要加大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防控力度,進壹步細化和完善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切實增強應急能力。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突發事件要及時報告,快速反應。
五、督促和指導生豬屠宰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各地要牢固樹立生豬屠宰行業安全生產理念,按照“屬地化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督促指導生豬屠宰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豬屠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必須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應急處理和善後處理情況。
參考來源:
百度百科-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人民網-加強生豬屠宰監管,堅決曝光病死豬屠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