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開發商五證不全
所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五證不全,就沒有銷售資質。此時開發商與買方簽訂的合同無效,買方有權要求退房。開發商應返還全部房款,並支付房款在此期間產生的利息。
法律依據: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與買受人訂立的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有效。
二是發貨面積誤差超過3%
實際交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有誤差是正常的,但誤差值有壹個重要的約定基數:3%。
誤差在3%以內的,屬於正常情況,雙方據實結算,買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面積誤差超過3%的,買受人可以選擇退房,開發商在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後30日內退還購房款及利息。如果購房者選擇不退房,有兩種情況:
不足面積> 3%:誤差在3%以內(含3%)的開發商壹次性返還房款,超過3%的房款雙倍返還。
面積增加> 3%:誤差在3%以內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支付,面積超過3%的房價款由開發商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
第三,開發商辦不了房產證。
壹般情況下,新的房產證由開發商辦理,購房合同中會有關於委托開發商辦理房產證的條款,包括辦理房產證的具體時限。如果開發商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拿到房產證,買受人有權退房。
法律依據:
房屋權屬登記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法律依據: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交房時要求開發商出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檢查工程是否通過驗收。開發商不能提供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通過驗收的,買受人有權退房並要求賠償損失。
2.如果買受人認為交付後主體結構不合格,可以按照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定。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註:檢測機構買賣雙方達成壹致。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檢測機構。)
五、擅自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的
該房屋的戶型、面積、朝向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如果開發商在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更改房屋平面圖,將直接構成違約。購房者有退房的權利,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開發商遲遲不交房。
法律依據: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購買指南建議:
開發商違約時,先看購房合同中是否有違約責任的約定。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如果沒有約定,可以依法要求開發商賠償。記得保留好所有相關證據,防止被開發商打。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0。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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