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馬勇供述,割臉主要是讓人認不出來,找不到線索。2003年5月至5438年6月+10月,馬勇及其女友段誌群以中介的名義將單身求職婦女引誘至出租屋,將其殺害、肢解屍體、抓傷或剝去面部,並分批拋棄。案件審理過程中,馬勇和段誌群為了讓人找不到線索,都做了完整的供述。
但是到了2003年,手機已經逐漸使用,DNA技術也逐漸完善。深圳當年的布吉發展雖然沒有現在這麽快,但已經領先很多城市了。所以,雖然花了幾個月才破案,但馬勇最終還是在2003年6月65438+10月65438+2月被抓獲,而段誌群是在2003年。
第二,在他對案件的描述中,沒有誘騙別人的妻子私奔的環節。與他共同生活並參與殺人的段誌群在18歲時認識他,20歲時作案。他還沒到依法結婚的年齡。先說說這次“私奔”吧。在馬勇與段誌群的抓捕記錄中,只談到他們相識於2001,而在2003年10月27日被判處死刑時,段誌群當時已經20歲,按照中國法律,馬勇與段誌群是在2001。
因此,雖然馬勇作案時確實與段誌群同居,而且也是合夥作案,但全案並不存在“哄騙他人妻子私奔”這壹環節。在當年的報告中,有雙方辯護律師對其的評論,內容如下:
辯護律師:馬勇聽到判決結果後相當平靜。“他(馬勇)聽了死刑判決,看起來挺平靜的。他可能已經料到自己有罪,生來就是要死的。”馬勇的辯護律師廖耀雄說。據廖介紹,43歲的馬勇看起來與社會上傳言的殺手相差甚遠,“平時沈默寡言”。
女律師鐘敏形容她的當事人段誌群“既可憐又可恨”。鐘敏說:“段誌群在經濟上從來沒有獨立過,完全靠馬勇養活,生活上的壹切事務都得聽馬勇指揮。”
第三,馬勇以職業介紹為由,引誘並殺害了12名求職女性,而不是14名。先說人數。在這起連環案件中,共有12名女性受害者,深圳警方已根據馬勇、段誌群提供的線索逐壹找到屍體,並通知受害者家屬。在這起連環殺人案中,兩人作案只是為了搶錢,無所不用其極。
在他們將要搶劫的財物中,有10的手機和其他財物等。細節上,壹名受害者只被搶走了壹把傘,這兩名兇手可謂精神錯亂。
好在深圳的警察也比較厲害。他們幾個月後抓人,同年處決。如此妖級的罪行,真的該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