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轟動壹時的內蒙古連環強奸案兇手趙誌紅被捕。他交代的第壹個案子是當年的“4·9”殺人案。
2014 165438+10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再審不公開開庭。
2014 12 15,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宣告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再審判決。
2014 12.30,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雲國家賠償金2059621.40元。
2015 1新華社黨組決定,對在推動呼格吉勒圖案再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新華社內蒙古分社記者唐吉予以表彰,記個人壹等功。
2015,65438+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10月23日下午證實,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向內蒙古檢察院提交了辦案人員情況報告。
擴展數據:
2065438+15年10月5日,“趙誌紅系列案件”庭審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三天後,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趙誌紅系列案件”。
經壹審審理查明,2005年4月1996日至7月,被告人趙誌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人死亡10人,強奸婦女、幼女13人,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余元。
同時,趙誌紅被認定為“休吉勒模式”的真兇。這個發生在1996年4月9日的案子,當年就宣告“解決”了。報案人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2天後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最終,壹審法院判處趙誌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3000元,並判決趙誌紅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宣判後,被告人趙誌紅在上訴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其有自首情節,有立功表現,應當從輕處罰。
此前,壹審法院在量刑時表示,趙誌紅歸案後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屬於同壹類犯罪,屬於自首情節,不構成自首和立功。
趙誌紅雖有坦白情節,部分犯罪未遂,但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參考資料:
中國網-盤點特大案件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