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雙方申請轉讓或受讓時,交易雙方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地塊界址圖、房屋產權證、法人資格證書、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材料;
2.承辦人收到申請後,應對資料和包裹情況進行詳細審查。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抵押、查封、出租未通知繼承人的,權屬不清、鄰裏有糾紛的,不予辦理出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出讓當事人。改變土地用途的,需征求規劃部門的意見。轉讓時建築物需要分割的,應當有房產部門的意見;
3.現場調查。現場調查要用相關數據核實。確需分割轉讓的,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等權利因素,以抽簽方式確定四至範圍和面積,必要時經四鄰簽字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評估報告和出讓協議審查報告,出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建議市優先購買;如果價格過高,可建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材料,完整、準確、工整地填寫用途、價格、年份等內容;
6.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和轉賬審批表。費用表必須由主任簽字,經理攜帶完整的移交文件和移交審批表報中心和局領導審批;
7.繳納相關稅費;
8.登記號審核通過後,還可以去產權科簽轉讓合同和審批前的審批表號。檔案移交和產權保留統壹保管,按年向檔案室繳納;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代理人根據補充簽訂的出讓合同、出讓審批表、繳款單,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與轉移審批表同時報批。
土地轉讓的條件:
1,權屬清晰無爭議;
2.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轉讓交易的真實意願;
3.流出方必須是產權持有人或產權持有人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4.出讓交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壹體化建設規劃。
綜上,雙方達成流轉意向,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審核受讓方情況,在鄉鎮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監督下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並向發包方備案。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人應當是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格和具體條件由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後,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約權。
第十壹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二條
受讓方將轉讓取得的土地經營權進行再流轉,並向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事先征得承包方的書面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