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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包括周末和假期嗎

婚假包括周末和假期嗎

婚假包括周末和節假日嗎?兩個新人的婚假遇到節假日,會有壹個問題,就是婚假包括周末嗎?因為這關系到兩個人婚假時間的確定,下面分享的婚假是否包括周末和節假日?

婚假包括周末和節假日嗎?1婚假天數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

法定婚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所以,從以上第5點可以看出,婚假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

案例介紹

近日,上海某企業員工王先生說,今年結婚了。雙方都是30歲,晚婚。他們總共休了65,438+00天的婚假。他發工資的時候發現錢比平時少了1000元。

據王先生介紹,他在卡裏的月工資是3500元,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由基本工資、米貼等各種補貼和獎金三部分組成,其中基本工資2000元,米貼等各種補貼500元,獎金1000元。但單位認為,無論是婚假還是晚婚假,期間工資都不包括各種津貼和獎金。

專家評估

《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假、探親假問題的通知》(1980.02.20 [1980]勞綜計字29號)規定,經批準的婚假期間,職工工資照發。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婚假期間婚假同等對待。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壹)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所在崗位(職務)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規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並應當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作為協商結果。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按照上述原則計算的節假日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王先生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飯票及其他津貼和獎金。如果對米貼等各種津貼和獎金的發放條件沒有其他規定,即員工只要正常上班就可以獲得津貼和獎金,則王先生的婚假工資應包含津貼和獎金;如單位通過績效考核規定獎金需要按照實際效益發放,員工即使正常上班也不壹定能拿到獎金等。,這是另壹回事。

婚假包括周末和節假日嗎?1.婚假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嗎?

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所以請婚假要避開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現在大部分地區的晚婚假都取消了,所以婚假只有三天。

二、勞動法中婚假補償金如何計算

1.婚假、旅遊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即帶薪休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晚婚的,除了最多3天的假期外,還額外增加7天假期。

如果晚婚的人住在鎮上但沒有工作,或者是私企老板,居委會或鎮政府壹般會對晚婚的人給予相應的獎勵。如果晚婚的是私企員工,老板也要給婚假,和國企是壹樣的。

2.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但各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如果單位的“土地政策”違反了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則該規章制度是非法的、無效的,對職工沒有約束力。如果單位堅持按“本地政策”辦事,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三、員工婚假請假單怎麽寫?

各位領導:

由於婚期臨近,我和未婚妻把婚期選在了,現在向領導請假,需要準備婚禮從,到,希望領導批準。

敬禮!

申請人:

時間、年、月和日

婚假是指勞動者結婚時自己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情況。勞動者結婚,給予壹定的假期,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安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對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婚假包括周末和節假日嗎?3員工婚假是否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關於婚假是否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或者婚假與周末和法定節假日重合後如何處理的問題,目前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壹種觀點認為,婚假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即使重疊,也不應該順延。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假包括周末,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所以遇到法定節假日婚假應該順延。理由是周末可以調整,法定節假日是全國統壹安排,剝奪了職工的法定休假權利。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假既不包括周末,也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事實上,對於婚假期間是否需要順延法定節假日或周末,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即使在婚假天數的問題上,也沒有法律層面的明確規定,只有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層面的規定,即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1980 ([80]勞總紀字第29號)下發的《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旅遊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第壹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者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以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而且通知當時主要適用於國企員工。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20XX年開始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公民可以獲得延長的婚假和產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省市政府在制定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都將通知中的三天婚假作為國家法定婚假,然後給予滿足晚婚要求。

當然,20XX 65438+10月1日生效的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刪除了“晚婚”、“晚婚假”等相關規定。但各省市在頒布相應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仍然延續了之前的傳統,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給予壹定的獎勵假。

以北京為例,20XX年3月開始施行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還享受七天假期。"

但縱觀上述規定可以發現,無論是國家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政府規章,婚假天數都是以天為單位設定的,而不是以工作日為單位,也不存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這從側面反映出婚假天數是以自然日計算,而不是按照。

我們知道,婚假是基於員工的申請,所以員工婚後可以根據公司的制度和規定合理安排自己的休假時間,避免婚假與法定節假日重合的情況。

所以在實踐中,壹般的操作是這樣的:婚假要連續休,婚假的第壹天或最後壹天是法定節假日,兩個假期壹起休;但婚假期間有法定節假日的,婚假應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不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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