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前,政府沒有統壹的工人培訓管理制度。城鄉的壹些工商企業、手工作坊、能工巧匠、個體開業者,多以招收學徒作為補充勞動力的手段。根據不同的行業或當地習俗,學徒被稱為學徒,學徒,藝術家或服務員。學徒需要有人贊助他們,向他們的老板磕頭,並簽訂指導合同。學徒期壹般是三年,有的送老師再學壹年。學徒壹開始學不到技能,就先當傭人,打零工。有的壹年後開始教技能,有的最後壹年才開始。學徒是沒有報酬的。學徒沒有地位和人身安全。雇主可以隨意虐待或開除學徒;往往以招學徒為名,大量招收兒童,使用廉價勞動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人民政府堅決取締舊學徒制中的陳規陋習,嚴禁打罵、虐待學徒。1951年和1952年,在待業職工的再培訓中,制定了新的辦法和規定,保證學徒的學習、生活和各種合法權益。1958年2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通過,國務院頒布了《國有、公私合營、合作營、個體戶企事業單位學徒學習年限和生活補貼暫行規定》。據此,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了本系統學徒培訓的實施細則,對工種分類、學徒期限、培訓目標、培訓形式、脫產分級、考核辦法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據統計,1958的學徒總數達到440萬,約占企業員工的四分之壹。
學徒制培訓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遭到破壞。70年代末,企業招的徒弟大多文化基礎差,素質低。此外,許多企業沒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學徒培訓的相關規定(如學徒期限、考試和工作的分級方法等)。),且管理措施不力,嚴重影響了學徒培訓質量,造成事故多、產品質量低、效益差。為了改變這種狀況,1981年,國家勞動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強和改進學徒制培訓的意見》,明確指出:“從我國國情出發,學徒制培訓在壹定時期內仍是培養新型技術工人的重要途徑。”《意見》明確規定了招收學徒的條件、簽訂培訓合同、學徒期限、學徒培養目標、完善學徒制度的措施、嚴格考核制度、加強領導和管理等。
1983年,勞動部召開全國培訓工作會議,提出從實際出發,全面系統地改革培訓制度,改革學徒制。今後企業要逐步變崗前培訓為崗前培訓,變招聘為招生。“從65438年到0984年,蘇州、無錫、常州等地進行了學徒制改革,取得了壹定的成效。1992,勞動部發布《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決定的通知》,提出借鑒德國雙軌制學徒制經驗,改革我國學徒制培訓制度,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學徒制培訓模式。除傳統工藝和少數特殊工種外,學徒培訓將根據有關規定繼續進行。其他工種將充分利用學徒制培訓的相關政策待遇,逐步實行招學徒工招學徒工,使操作技能在企業生產實踐指導員或師傅的指導下進行培訓,在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等培訓機構進行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基本技能培訓,提高培訓能力和培訓效率。
為了適應企業改革和建立新的勞動制度的要求,有關部門正在著手對學徒培訓制度進行改革,以使這種傳統的職業培訓形式更好地適應現代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