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務員待遇上,基本工資確定為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適當拉大不同崗位的工資差距;加強薪酬水平與待遇的掛鉤;在清理整頓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自行設立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行地區附加津貼;實行分類管理的薪酬制度,滿足公務員分類管理的需要;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和特殊崗位津貼制度。
根據《公務員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壹的職務與等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壹規定奠定了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今後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壹次改革。1956 6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將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為30個檔次。同時,為了體現各地生活成本的差異,將全國劃分為11工資區,11區工作人員的工資比1區同級工作人員高30%。但由於當時主流觀念對物質獎勵的消極態度,薪酬管理並未完全按照上述《決定》進行,原定1957的薪酬升級並未如期舉行。
第二項改革。1985年,中央、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次被稱為“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了1956工資制度中不區分具體項目的做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由四部分組成。
第三項改革。1993《政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新的工資制度要防止高等級工資、高等級崗位工資等不良現象。同時,不再劃分工資區,而是引入了地區津貼。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前者主要反映各地自然地理環境的差異;後者用於補償不同地區政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用,地方政府可根據自身財力發放此類津貼。
第四項改革。2006年6月14日,《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發布。在“改革原則”部分,文件強調,要有效控制地區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範圍內。除了完善補貼制度,這次改革還對基本工資結構進行了調整:不再保留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增加了等級工資的權重。
第五項改革。根據2013年2月國務院轉發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幹意見》任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次改革的重點是提高基層公務員待遇,主要有兩項任務:壹是規範公務員地區附加津貼制度;二是完善職務與職級並行的薪酬制度。新壹輪公務員工資改革將繼續兼顧效率與公平,更加註重公平正義,從制度設計上尋找出路。
按照國家規定,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完善崗位津貼制度。我省標準化補貼實施方案另行下發。省級機關將根據國家規定將部分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具體辦法在省級機關規範補貼方案中明確。
(壹)實行地區附加津貼制度
地區補充津貼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消費水平的差異。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行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實行地區補充津貼制度的方案國家將另行制定,並在適當時候出臺。
(二)完善崗位津貼制度
特殊崗位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制度。國家對崗位津貼實行統壹管理。在清理現有崗位津貼的基礎上,規範崗位津貼,具體方案另行制定。在國家統壹標準辦法出臺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和實施範圍執行。
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根據國家的統壹規定和部署,調整國家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標準。
實行年終壹次性獎金。
對年度考核合格(合格)及以上的員工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待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準為本人基本工資65438+當年2月。年度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不發年終壹次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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