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法定結婚年齡(女滿20周歲,男滿22周歲),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具體時間以當地規定為準。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地點工作,可根據距離給予休假。
(四)婚假期間探親假(探望父母),不另放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六)再婚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以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獲得延長婚假和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二、婚假和旅遊假期間的工資
婚假、事假期間,工資照發,即帶薪休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晚婚的,除了最多3天的假期外,還額外增加7天假期。如果晚婚的人住在鎮上但沒有工作,或者是私企老板,居委會或鎮政府壹般會對晚婚的人給予相應的獎勵。如果晚婚的是私企員工,老板也要給婚假,和國企是壹樣的。
第三,壹些地區對婚假的規定
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
“第十六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還享受七天假期。"
廣東:婚假3天。
上海:婚假3天+7天=10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壹條公民依法結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享受七天婚假。"
湖北:婚假3天。
天津:婚假3天。
重慶:婚假5天+65438+晚婚假00個工作日。
職工本人結婚的,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婚假5天(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壹個地方工作(居住)的,其中壹方單位可根據與另壹方所在地的距離給予另壹次探親假。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晚婚。已婚女性24歲第壹次生育是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以下獎勵:
(壹)初婚晚婚者,延長婚假20天;
(2)晚育的初產婦,產假延長30天;
(三)產假期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0天;夫妻異地居住的,護理假為20天。